辛集镇中心卫生院
急救电话:0635-5517120
投诉电话:0635--5880566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投诉途径与渠道
1.1医院设立投诉监督电话(0635-5880566);投诉室(科技楼一楼107室);意见投诉箱。
1.2医院设立法治办公室,统一受理各种投诉,逐一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情况办理或者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1.3法治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3.1 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1.3.2 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者
1.3.3 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1.3.4 参与医院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1.3.5 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1.3.6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2.受理投诉范围
2.1 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
2.2 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2.3 门诊各科室相关的投诉
2.4 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
2.5 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
2.6 医疗安全保障、停车出行纠纷方面的投诉
2.7 医院总务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
2.8 药品质量、价格方面的投诉
2.9 医疗器械、设备管理方面的投诉
2.10 医院行政事务与管理、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
2.11 职工医德医风、服务态度、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3.受理投诉条件
3.1 投诉者到我院诊治或者工作关系过程中,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患者或合法代理人。
3.2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3 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本人到法治办公室现场投诉、电话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法治办公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照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4.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4.1 投诉者向有关职能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职能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职能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法治办公室,不得推诿、搪塞。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5.投诉处理
5.1对任何方式的投诉,法治办公室要做好详实记录,统一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法治办公室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者。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法治办公室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5.2 实行投诉处理限时办结制。法治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处理意见。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先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5.2.1 重大投诉:影响大的,情节严重的投诉。对这类问题医院将重点管理、处理和追踪。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重大投诉
5.2.1.1 严重医疗质量问题,并已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引起患者极大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5.2.1.2 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造成的投诉
5.2.1.3 非医疗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如患者滑倒致骨折、触电、自杀)
5.2.1.4 因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投诉
5.2.2 一般投诉:除重点投诉、恶意投诉和失实投诉外的投诉均为一般投诉
5.2.3 无效投诉:包括恶意投诉、失实投诉、已处理完毕的重复投诉,这类问题不启动投诉管理机制。凡是为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通过歪曲事实,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进行的投诉均视为恶意投诉
5.3 对下列情况,法治办公室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投诉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5.3.1 投诉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5.3.2 投诉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5.3.3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5.3.4 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6.投诉档案管理
6.1 法治办公室对每例投诉案件做到有落实、有追踪、有结果,并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6.2 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2.1 患者基本信息
6.2.2 投诉事项或相关证明材料
6.2.3 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6.2.4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7.合理化建议
7.1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法治办公室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药品、医疗器械问题向药剂科、器械科)、(水、电、气等问题向总务科)或法治办公室反映,相关科室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8.奖励及责任追究
8.1 投诉管理工作纳入先进科室、先进个人及医务人员考评内容,并与年终考核、定期考核、医德医风考核、年终评优挂钩,对年度内未发生属实投诉的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当事科室、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院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法治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委会研究决定,取消一定金额的奖金分配资格:
8.2.1 无正当理由未限时完结的投诉事项或未执行首诉负责制或未按时完成领导督办案件处理的。
8.2.2 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接待职权范围内投诉事项的。
8.2.3 不配合或者抵触法治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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